辽宁大连,发生了一件大跌眼镜的事情
“太意外了,像开盲盒一样!”辽宁大连,发生了一件大跌眼镜的事情,一女子在海鲜市场买菜时,看到有长得很丑的鮟鱇鱼卖,便挑选了一条的大的,准备做一顿大餐,万万没想到,竟然开了个盲盒。
女子回到家,先将鮟鱇鱼洗干净,然后用剪刀破开鮟鱇鱼肚子,她看到鮟鱇鱼大腹便便的肚子,以为里面会有好东西,结果直接傻眼了,鱼肚子里面竟有个矿泉水瓶子,女子看着瓶子,非常无语,“这鱼怎么吃啊?”
鮟鱇鱼是近海底层的肉食性鱼类,看上去像癞蛤蟆一样,也有人称之为蛤蟆鱼。鮟鱇鱼很懒散,平时也不爱活动,不擅游泳及追逐食物,它经常把身体埋在深海的泥沙中,用第一背鳍棘充当“钓竿”,引诱周围游动着的小鱼,然后将其吞食。
鮟鱇鱼价格不高,但营养和美味却是共识,女子付完钱后,将鮟鱇鱼提回家,准备给丈夫做一顿大餐,她看到鮟鱇鱼大腹便便的肚子,以为会有一番意外收获,开心地笑了。
因为鮟鱇鱼的胃口很大,平时会吞一些小鱼,女子以为鮟鱇鱼刚进食完不久,胃袋里可能是一些小鱼,可万万没想到,等她用剪刀破开鱼肚子,发现里面是一个矿泉水瓶!
女子找商贩讨要说法,商贩解释说,鮟鱇鱼嘴大,可能是收网时,它在拖网里乱吃,不小心把水瓶吞进了肚里。但有网友表示,可能是海洋垃圾引起的,现在海洋污染太严重了。
1、鮟鱇鱼生活在50-500米的海域,属于野生鱼,因为产量高,加上不适合储运,所以鮟鱇鱼售价在海鱼里面价特别低,大多数时候在5元左右一斤。
因鮟鱇鱼大头小身子,还有一排尖尖的獠牙,看上去很丑,有渔民直接称之为“丑鱼”,但其肉质鲜美,弹性十足,非常美味。
2、因鮟鱇鱼属于野生鱼,非人工养殖,它肚子里的矿泉水瓶,大概率是它自己吃进去的,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鮟鱇鱼肚子里有矿泉水瓶,可以视之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才负有十倍赔偿的义务。
换而言之,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明知这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主观上不知道,便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退一赔十。
3、有网友表示,鮟鱇鱼是食肉鱼类,不会自己吞食矿泉水瓶,这很可能是商家为了牟利的不正当手段。
如果真是这样,商家属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如果鮟鱇鱼肚子的矿泉水瓶,是商家故意为之,按照法律规定,女子作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